自執法記錄儀使用成熟化以來,越來越受到領導及執法人員的重視,個執法部門紛紛出臺執法記錄儀使用及管理規定。本編已知出臺的政策:《城管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》、《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》、《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》等等,還有其他的一些規定這里就不一一介紹了。我們總結所有的執法記錄儀使用可以分為以下幾點。
1.使用環境
所有正在發生執法或者開始執法時都必須開啟執法記錄儀記錄,當執法記錄儀沒電或者存在其他不能錄制的情況下,應更換或停止執法。
2.如何記錄
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,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,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,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。
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,因設備故障、損壞,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、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,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。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,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,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。
3.使用管理
(1)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,負責管理設備、資料。
(2)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,并對電量、存儲空間、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;發現設備故障、損壞的,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。
(3)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、定期維護。
(4)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后,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。
(5)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,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、崗位性質、工作職權等因素,嚴格限定使用權限。
(6)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,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。
4.監督與責任
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、維護、管理情況,以及對執法人員使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培訓、檢查、考核情況,應當記入單位或者民警執法檔案。
違反本規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依照有關規定,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:
(一)對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,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;
(二)剪接、刪改、損毀、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;
(三)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。